##建筑工程法律基础
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不同法解决的问题
| 名称 | 关系 |
|---|---|
| 民法商法 | 民和民 |
| 行政法 | 官和民 |
| 社会法 | 弱势群体与社会 |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解决矛盾 |
法的分类
法的形式(法律渊源)
| 形式 | 制定机关 | 备案机关 |
|---|---|---|
| 宪法 | 全国人大制定 | |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制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国务院 |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 |
| 国际条约 |
文件名称规律
法律的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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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横线冲突
特别法 > 一般法
新法 > 旧法
法律新一般与旧特别,制定者裁决,裁不决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规章新一般与旧特别,制定者裁决,裁不决提请国务院裁决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国有自然资源例外。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登记,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保护 受侵害的可通过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途径。
物权的种类
| 可抵押物 | 不可抵押物 |
|---|---|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
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 学校(公益非营利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物权分类(补充)
占有:对动产不动产的实际控制。详见06章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部分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自然人、法人
1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农产品、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转让土地使用权。 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0%,出口货物
3%,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0%,季度月均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环境保护税:略,详见10章
依法且不超标的免税。 低于标准30%,按75%征税。低于标准50%,按50%征税。 超出部分补缴。
##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详见11章 能事后解决的不用设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 形式 | 限制人身自由 | 吊销营业执照 | 其他强制 | 警告通告批评罚款 |
|---|---|---|---|---|
| 法律 | √ | √ | √ | √ |
| 行政法规 | ✕ | √ | √ | √ |
| 地方性法规 | ✕ | ✕ | √ | √ |
| 部门规章 | ✕ | ✕ | ✕ | √ |
| 地方政府规章 | ✕ | ✕ | ✕ | √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 | √ | √ |
行政强制 形式|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其他强制|查封扣押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